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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5 | 地震捐款的注意啦,按这个方法可以多给灾区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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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地震  捐款  免税  技巧 

让我们共同为灾区人民祈福,鼓励大家通过各种方式自愿为灾区人民捐赠。
 
若采取捐款方式,企业和个人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参考附件)。希望此优惠政策可以鼓励大家捐赠更多一些救灾款。
 
按照以下方法办理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一、直接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取得捐赠专用票据(加盖红十字会的财务专用印章)
 
二、汇款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定帐户:
(1)员工个人汇款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同时取得银行汇款凭证(必须含有汇款用途、汇款人和收款方名称、收款方帐号信息);     
 
(2)个人持银行开具的汇款凭证,携带身份证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换取捐赠专用票据(加盖红十字会的财务专用印章);
         
 
通过以上方式取得的捐赠专用票据原件及时交到财务处后,公司便可为员工及时办理相应个税优惠事宜。
 
附:救灾专用帐号、地址及电话:
 
      开户单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人民币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东四南支行
    人民币账号:0200001009014413252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8号
       热线电话:(8610)65139999


更简单的方法是公司统一少发工资,钱统一打入红十字帐号,这样你损失1元,灾区能得到大约1.2元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红十字会:
    
为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此项政策,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红十字事业”的认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为“红十字事业”。具体有以下十项:
    
(一)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助活动。
    
(二)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开展的初级
    
卫生救护培训,以及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三)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及表彰工作。
    
(四)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五)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十字会的人员培训、机关建设等。
    
(六)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开展的活动。
    
(七)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八)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
    
(九)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红十字会办理的其他“红十字事业”。
    
二、对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认定
    
鉴于现阶段各级地方红十字会机构管理体制多元化的情况,为使接受的捐赠真正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对受赠者、转赠者的资格认定为:
    
(一)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
    
由 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 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 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三、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的红十字会的财务专用印章。
    
四、为增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协调及救助能力,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将接受的捐赠资金(不包括实物部分),按10%的比例逐笔上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上交资金全部用于“红十字事业”。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违反本办法,骗取所得税税前扣除或伪造捐赠票据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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